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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股东王建林被公开谴责:持股比例超5%未公告、限制期反复交易

瑞财经 2024-06-18 09:16 2.0w阅读

瑞财经 王敏 6月17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查明的事实,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票的事实;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到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深交所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及2023年9月5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一款、第3.4.1条第一款、第3.4.2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据滨海能源2023年年度报告,王建林持有滨海能源4.87%股份。

资料显示,滨海能源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2.2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英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等。

近日,滨海能源披露了2024年一季度报告。据报告显示,2024年一季度,滨海能源实现营业收入1.12亿元,同比增长17.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达到了59.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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