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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财经 刘治颖 2024-12-26 09:35 1.8w阅读
瑞财经 刘治颖 12月23日,湖南顶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立科技)北交所IPO获受理,保荐机构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贺磊、邹扬,会计师事务所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招股书显示,顶立科技成立于2006年5月,是一家新材料专用装备制造商,专注于航天航空、核工业、兵器和半导体等领域用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精密零部件制造等特种热工装备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业绩方面,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顶立科技营收分别为3.22亿元、4.57亿元、6.43亿元及3.2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731.46万元、6636万元、1.27亿元及6569.92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5.88%、35.55%、37.21%及35.91%。
值得注意的是,顶立科技股东楚江新材、戴煜、顶立汇合、顶立汇德、顶立汇能、芜湖森海与国家产业投资基金、航证投资、工善二号之间存在未完全解除的特殊投资条款,国家产业投资基金、航证投资、工善二号曾享有的特殊投资条款包括回购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出售权、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知情权、最惠国待遇、优先清算权。
其中,回购权、优先出售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清算权自顶立科技向北交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之日起效力自动中止,自顶立科技成功上市之日彻底终止且不再恢复,各方同时约定,公司撤回上市申请材料之日,或北交所不予受理公司上市申请材料之日,或上市申请被否决或终止审核之日,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确定公司未能成功上市之日,则该等条款均自动恢复且视为从未失效过;
优先认购权、反摊薄权、知情权、最惠国待遇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公司申请挂牌材料之日起终止履行且自始无效,各方同时约定,如公司系因在北交所成功上市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其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即终止挂牌公司地位)的,则该等条款效力自动恢复,且视为从未失效过。
此外,顶立科技还有一项未决诉讼。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三冶”)以顶立科技欠付其工程结算款6,363.41万元为由,于2021年11月将顶立科技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后续审理中,二十三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顶立科技支付工程款5,139.45万元及利息)。
2023年6月19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出具(2023)湘0121民初666号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二十三冶支付工程款848.0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48.01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三冶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判决,于2023年9月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判决,改判支持二十三冶一审主张的全部诉讼请求。